第一章 彻底而严厉的制度_规训与惩罚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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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彻底而严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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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争论:宗教争论(信仰转变应该是教养的主要因素吗?)、医学争论(彻底隔离会使犯人精神失常吗?)、经济方面争论(哪种方法花费更少?)、建筑学和行政管理方面争论(哪种形式能保证实现最充分的监督?)o无疑,这就是为什么这场争论旷日持久的原因。但是,争论的核心,也是争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是这种“监狱”机构的主要宗旨:通过中断所有不受权力当局监视的或不按等级排列的关系,强制地实行个人化。

  2“除用餐外,工作伴随着犯人直到晚祈祷。然后一次新的睡眠使他有一个不受任何胡思乱想干扰的愉快休息。每周六天时间就这样度过。继之而来的一天完全用于祈祷、受训和有益身心的冥思。每周、每月、每年就这样度过。犯人在刚进来时是一个反复无常的人,或对自己的反常执迷不悟、要用各种恶习毁灭自己的人。然后,他会逐渐养成一种习惯。这种习惯开始纳粹是外在的,但很快就变成第二天性。他会熟悉工作并享受工作的乐趣。如果明智的教育能使他的灵魂深感悔恨,那么当他最终恢复自由时,他会更坚定地面对各种诱惑”(一418)。工作同隔离一起被确定为监狱改造的有效手段。早在1808年法典中就对此做了规定:“虽然法律施加的刑罚以抵罪为其目的,但刑罚也旨在改造犯人。万恶的懒惰使犯罪者走进监狱,并在监狱中与他重逢。它控制了他,使他彻底堕落。如果能够把犯罪者从懒惰中解救出来,这双重目的也就实现了。”四)工作既不是拘留制度的补充,也不是对它的矫正。不论是涉及到强制劳动,还是涉及到幽禁或监禁,这位立法者”认为工作必须与之相随。但是,这里所考虑的必要性完全不是18世纪改革者们所说的那种必要性。后者是希望监禁成为一种对公众的做戒或者是对社会的有益补偿。在监狱制度中,工作与惩罚的关系则是另一码事。

  复辟时期与七月王朝时期发生的几次辩论,揭示了犯人劳动的功能。首先,关于工资问题有过一次争论。法国犯人的劳动是有报酬的。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监狱中的工作是有报酬的,那么这种工作实际上就不是刑罚的一部分;因此犯人就可以不去完成它。此外,工资是对工人技能的奖赏,而不是对犯人进步的奖励:“最恶劣的犯人几乎总是最灵巧的工人。他们获得最高的报酬,因此他们也是最放肆,最不肯悔过的”(lot,转引自)。这方面的争论从未完全停息过,在19世纪40年代初又激烈起来。当时正值经济危机,工人骚动,工人与犯人的对立也开始明朗化。工人举行罢工,反对监狱工厂。当时肖蒙()的一个手套制造商在克莱尔沃()监狱成功地组建了一个工厂。工人对此表示抗议,宣称他们的劳动蒙上了耻辱。他们占领了工厂,迫使雇主放弃了初衷。工人的报纸也展开了一场宣传战。第一个主题是,政府鼓励犯人劳动是为了压低“自由”工资。第二个主题是,监狱工厂的弊端对于妇女更为明显。妇女因此而失去工作,被迫卖淫,然后因此而进监狱。当这些妇女自由时,她们不能工作。她们进了监狱后又与那些仍在工作的妇女竞争(《工厂报》,第3年,第月)。第三个主题是,犯人获得了最保险的职业——“盗贼在温暖安全的条件下从事制帽和制造家具的工作”,而失业的制帽工则被迫“到‘人类屠宰场’做铅白(有毒的含铅白色颜料。——中译者注),每天挣两个法郎”(厂报,第6年,第月)。第四个主题是,慈善事业对犯人工作条件的关心胜过对自由工人工作条件的关心:“我们敢说,如果犯人工作时与汞打交道,科学界会非常关注,其热心程度远超过设法保护工人不受水银气的危害。有些人会惊叹‘这些可怜的犯人’。他们对镀金工人则几乎不置一词。然而,你又能期待什么呢?人们只能以杀人或抢劫来唤起同情和关心。”最主要的主题是,如果监狱愈益倾向于变成工厂,那么不如趁早把乞丐和失业者送到那里,从而改造法国的“总医院”或英国的劳动院。此外,还有许多请愿书和信件,在1844年法令颁布后更是有增无减。有一份被巴黎议会驳回的请愿书“发现有人竟残忍地建议用凶手和盗贼来做今天数千之人赖以生存的工作。”“议会宁要巴拉巴斯(),也不要我们”(《工厂报》,第4年,第9期,1844年6月和第5年,第7期,1845年4月;另参见同一时期的《温和的民主》)。印刷工人听说要在默伦()监狱里建立一个印刷厂时,向大臣递交了一封信。信中说:“你是在受到法律公正惩罚的罪人与为了养家糊口和国家繁荣而省吃俭用、诚实劳作的公民之间做出了抉择”(《工厂报》,第5年,第6期,1845年3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这些宣传的答复大同小异。犯人劳动不能被指责为造成失业的原因:它的范围有限,产品很少,不可能对经济产生全面的影响。它本身确有价值,但不是由于它是一种生产活动,而是由于它对人体机制具有作用。它是秩序和规律化的一个要素。通过它所提出的要求,它令人难以察觉地传递了一种严厉的权力。它使肉体屈从于有规律的运动;它排除骚动和涣散;它确立一种等级体系和一种监视,这种等级和监视已愈益被人们所接受,也更深入地铭入犯人的行为举止中,因为它们是它的逻辑的组成部分:实行了工作制度,“在监狱里就确立了统治。这种统治毫不费力,无须使用任何压迫和暴力手段。通过安排犯人活动,人们就培养了他的守秩序和服从的习惯。人们使懒汉变得勤奋而活跃……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就会在有规律的监狱生活中、在他所从事的体力劳动中找到……某种医治地的胡思乱想的秘方”。犯人劳动应该被视为把狂暴躁动、不动脑筋的犯人改造为循规蹈矩的角色的机制。监狱不是工厂。它是而且按其本性应该是一台机器,犯人一工人既是它的部件,又是它的产品。它“不停地占据着他们,唯一的目的就是填满他们的时间。当肉体被刺激起来、思想关注于某个特定对象时,那些胡思乱想就会消失,灵魂会重归于平静”()。说到底,如果说监狱劳动有某种经济效益的话,那么这是因为它按照工业社会的一般规范制造出机械化的个人:“工作是现代人的天命。它取代了道德,填补了信仰留下的空白。它被视为万善之源。工作应该成为监狱的信条。对于一个机器社会,需要有纯粹机械的改造手段”(,);在英国,“踩踏车”“和手摇泵就提供了一种没有终极产品的、规训犯人的机械化方式)。这是在制造机器人,也是在制造无产阶级。实际上,当人们只有“两只从事任何有益工作的手”时,他们就只能“通过从事某种职业,靠自己劳动的产品生活,或者通过盗窃,靠别人劳动的产品生活”。然而,即使监狱不强迫犯人工作,它似乎也被再次纳入这种体制,只不过是间接地通过征税,使某些人占用其他人的劳动:“懒惰问题(在监狱里)与在社会上毫无二致。如果犯人不靠自己的劳动生活,那么他们就靠别人的劳动生活”(,)。劳动使犯人能够自给,同时也把盗贼变成了驯顺的工人。这就是给犯人劳动付酬的功利所在。它把“道德的”工资形式做为犯人生存条件加于犯人。工资灌输着对工作的“热爱和习惯”;工资使这些不懂得“我的”和。你的”的区别的恶人有了私有财产观念——“人们靠自己的汗水挣来的东西”的观念(一211;另参见《工厂报》,第6年,第月);工资还使那些胡乱挥霍的人懂得节省和计划(Ioas;犯人口薪的三分之一被扣留,到他离开监狱时发给他)。最后,由于工资是按工作数量计算的,因此它能够从数量上体现犯人的劳动积极性和改过自新的进步(一31)。犯人劳动的工资不是对生产的奖励,而是对犯人改造的鞭策与衡量手段。它是一种法律虚拟,因为它不表示劳动力的“自由”转让,而是一种被假定为有效的教养技术的谋略。

  那么,犯人劳动的价值是什么?不是利润,甚至也不在于培养某种有用的技能,而在于建立一种权力关系,一种空洞的经济形式,一种使个人服从和适应某种生产机构的模式。

  监狱劳动的典型形象就是克莱尔沃的女犯车间。这种人性机器的安静与严密使人联想到管束严格的女修道院:“在一个高座上坐着一名妇女,座位上方是一幅耶稣受难图。在她面前有两排犯人在完成她们的任务,因为基本上都是做针线活,所以要不断地维持绝对的安静。……在这些大厅里,似乎空气也在忏悔和赎罪。人们会被自然而然地带回到这个古老地方的久远时代,会想起那些自愿的忏悔者,她们把自己幽闭在这里而告别人世。”人们可以把这种情况与下面这段描述比较一下:“到棉纺厂去,听一听工人的交谈和机器的奏鸣。这些机械运动的有规律性和可预见性与由许多男人、女人、儿童相互接触所产生的观念和道德的混乱形成对照,世上还有比这更鲜明醒目的反差吗?”()。

  3.监狱以一种更重要的方式超出了纯粹的剥夺自由。它愈益变成一种调节刑罚的工具。它通过执行委托给它的判决,似乎有权至少部分地行使判决的权力。当然,在19世纪,甚至在20世纪,除了有限的形式(通过特赦、假释和组织教养院的间接方式)外,监狱并没有被赋予这一“权利”。但是,应该指出,从一开始监狱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就要求享有这种权利,以为它是监狱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是保证监狱有效地完成法律赋予它的改造任务的条件。

  惩罚的期限也有同样的情况。它能够准确地量化刑罚,根据情况划分刑罚的等级,赋予合法的惩罚某种多少公开的工资形式。但是,如果惩罚的期限在判决中被一成不变地确定下来,那就可能不利于改造犯人。徒刑的期限不应该是罪行的“交换价值”的量化。它应该根据犯人在监禁期间的“有效”转变来调整。它不是一种时;同标尺,而是一种完成的时间。它是一种运作形式,而不是工资形式。“慎重的医生是根据病人是否达到最佳疗效来结束或继续他的治疗。同样,在这两种假设中的第一种情况,赎罪也必须结束于犯人的彻底改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已变得毫无意义,而且从这时起拘留对于改造好的人是不人道的,对于国家也是一种徒然的负担。”‘们)因此,计算恰当的刑罚期限不仅应根据罪行及犯罪环境,而且应根据刑罚实际发生的作用。这就是说,刑罚应该因人而异,这样做不是基于犯罪的个人、犯罪行为的司法主体、犯罪的责任者,而是基于被惩罚的个人、被监督改造的对象、被关在监狱里、被监狱机构改造或对之做出反应的个人。“这完全是一个改造作恶者的问题。一旦改造完成,犯人就应返回社会”(转引自《判决公报),1837年4月6日)。

  拘禁的性质和内容再也不应完全取决于犯罪性质。司法惩罚根本没有作为明确标志犯人性质的符号的价值,根本不考虑犯人是否能被改造。具体地说,虽然刑法承认了犯罪与犯法的区分,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禁与苦役监禁的区分,但是犯罪与犯法的区分从改造的角度看是没有操作价值的。1836年当司法部进行调查时,各中央监狱的狱长几乎都持有这种观点:“违法者一般来说是邪恶的。……在犯罪者中,有许多是因一时冲动或屈从于一个大家族的需要而犯罪的。”“犯罪者的表现要比违法者的表现好得多。前者比后者更驯从,更努力工作,后者一般是些扒手、流氓和懒汉。”因此,人们认为,惩罚的严厉程度不应与犯法的严重程度成正比,不应一次就决定下来。

  作为一种改造活动,监禁既有自己的要求,也有独特的风险。它的阶段划分、严厉程度的临时加强和持续减弱都取决于它的效果。夏尔-卢卡称之为“道德的机动分类”。自1825年在日内瓦监狱实行分级渐进制度起,法国经常有人对此加以鼓吹(一31)。它采取了三个区域的形式:一般犯人的考验区、惩罚区以及走上改造之途的犯人的奖励区(,440)。或者也可以说它采用四阶段制:威吓阶段(剥夺工作和任何内部或外界联系),劳动阶段(隔离、但从事工作。在经过被迫的无所事事阶段后,劳动就会被当作一种恩惠而令人高兴),道德训诫(监狱管理人和官方巡视者不时地来做“报告’’),集体劳动阶段()。虽然刑罚的本源确实是一种法律决定,但它的管理、它的状况和它的严厉程度则应属于一种在制造刑罚效果的机构中监督这种效果的独立机制。这是一整套奖惩制度,它不仅应能使犯人遵从监狱规章,而且应能使监狱有效地影响犯人。司法机关本身逐步接受了这种观点:“在被征求关于一项涉及监狱的提案的意见时,最高上诉法院认为,人们对于实行奖励的主张无须大惊小怪,无论奖励的办法或者主要是金钱,或者是一顿美餐,甚至是缩短刑期。如果说有什么东西能在犯人心中唤醒善恶观念,使他们进行道德反省,提高他们的自尊,那就是获得某种奖励的希望”(,)。

  应该承认,司法机关不能直接控制所有这些修改执行中的刑罚的程序。实际上,这种措施按其定义来说,只能在判决之后进行干预,只能针对罪行之外的东西。因此,当涉及到使刑罚的运用因人而异和灵活多变的问题时,监狱管理人员就应该有必要的自主权。巡视员、监狱长、牧师或训练员比那些掌握刑法权力的人更能行使这种矫正职能。对这种刑罚的内部调节—一减轻甚至中止刑罚——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他们的判断(观察、鉴定、分析、报告、分类),而不是对罪行属性的判决。1846年,邦奈维尔在提出特赦方案时,把特赦定义为:“预先得到司法机关批准的管理权限,即在一段充分的赎罪期之后使完全改造好的犯人获得暂时的自由,但只要受到任何微小的确凿指控,他将被重新关进监狱”(,5)。这种“专断性”在旧的刑事制度中使法官有权调整刑罚,使君主可以随意地无视刑法。现代法典废除了司法权力的专断性。但是,它却渐渐地在那种管理和监督惩罚的权力旁边重新形成。这是看守们所拥有的知识的统治。“他(看守)是奉命进行统治的真正长官,宛如监狱的君主。……他应该兼有最杰出的品质和对人的深刻知识,才能不来负他的使命”()。

  这样,我们就看到了一个原则。这个原则是由夏尔-卢卡明确阐述的。虽然它标志着现代刑法运作的真正开端,但是今天只有极少数的法学家敢毫不犹豫地承认它。让我们把它称作《监狱独立宣言》。它主张,这种权利不仅应该是拥有管理自主权的权力,而且也应该是惩罚权力的一部分。这种对监狱权力的肯定,提出了一个原则:刑事判决是一个专横任意的统一体;它应该被打破;刑事法典的编纂者正确地区分了立法层次(它对行为进行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刑罚)和司法层次(进行审判);今天的任务是对司法层次进行分解;人们应该从中区分出确实属于司法的东西(不是评定行为而是评定行为者,衡量“使人的行为具有形形色色道德色彩的动机”,从而矫正立法者的评定);给“教养所裁决”以自主权,因为这种裁决可能是最重要的;相形之下,法庭的评定仅仅是一种“先期判决方式”,因为行为者的道德“只能在考验中(评定)。因此法官转而需要对他的评定进行必需的矫正监督,而这种监督是由教养监狱提供的”。

  因此,人们可以从合法拘留的角度,谈论监禁方面的暴行,即从“司法”角度谈论“监狱”事务。现在可以看得很清楚,这种暴行从监狱诞生之日起就存在于实际活动和设计方案中。它不是后来出现的一种副作用。这种重大的监狱机制是与监狱的运作本身密切相联的。这种自治的标记明显地表现在看守们所不断采取的“无益”的暴行中或拥有一个封闭团体的全部特权的管理部门的专制统治中。其根源则恰恰在于,事实上监狱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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